(2015)永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海勤,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薛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