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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海勤,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薛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