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浮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晟与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晟,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徐晟,男,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法定代表人:赵水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晟诉被告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晟于2015年7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