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延年与被执行人冯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魏延年,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冯海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延年与被执行人冯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冯海涛在我县区域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财产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该案依法委托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法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