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侯安继与李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安继,李健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侯安继,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军,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安继与被告李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安继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健军所有的皖J×××××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安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健军所有的皖J×××××号车辆;二、查封赵其琼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休宁县黄山北路枫林丽景房屋(房地权海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