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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治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檀小红、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诉称:讼争双方于2010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登记结��。婚后,在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对方暴躁脾气逐渐显现。因对方长年在国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前财产(嫁妆)依法返还。李某某辩称:李某某是因在国外务工,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久云与李某某于2010年农历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某长年在国外务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13年,陈某某在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近期,因李某某脾气暴躁无故殴打他人,遂再次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对讼争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对陈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