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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斯万与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斯万,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付斯万,男,汉族,194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山关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令狐飞,桐梓县法学会会员。被告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国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斯万诉被告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桐梓县永泰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斯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斯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付斯万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