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邓丽萍与许兴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邓丽萍,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许兴培,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丽萍与被告许兴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丽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丽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邓丽萍已预交),由原告邓丽萍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