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强、李兵与张玉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住平原县。李兵,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玉波,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博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