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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五工业区123栋,组织机构代码:67000023-7。法定代表人:欧国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俊雄,该公司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7.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人民币1107.4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浩填(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