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84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山东鼎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山东鼎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山东鼎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李某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人李某与执行人山东鼎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明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陈华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