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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新宏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新宏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新宏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华。上诉人莆田市新宏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益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宏益公司上诉称:其与豪能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豪能公司所提供《销售合同》系变造的证据,因此,该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新宏益公司(需方)与被上诉人豪能公司(供方)签订的《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合法有效。现豪能公司(原审原告)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至于新宏益公司上诉称《广德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传真件系变造等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审查范畴,在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