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与宋国英、杨绍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宋国英,杨绍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刘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锋,男,56岁。住河南省嵩县。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英,男,45岁。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杨绍儒,男,59岁。住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审理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诉宋国英、杨绍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宋国英、杨绍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嵩县纸房乡万顺瓷石矿承担。审 判 长 陶 森代审 判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