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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1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1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209号。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新区新城村中心组。法定代表人杨士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邮商特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文游南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以邮房他字第116177号房屋他项权证、邮他项(2010)第06324号土地他项权证的记载为准)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扬州市新纪元物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利息66000元(暂算至2014年4月20日,从2014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200万元按照年利率6.6%加付50%即年利率9.9%计算至实现本案担保物权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复利、律师费24132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2285元,由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新纪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2-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2015)邮破(预)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2-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邮商特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未进入实质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