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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猛申请许学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猛,许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于猛。被执行人:许学涛。申请执行人于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查到相关证据,故本案被执行人许学涛欠申请执行人于猛欠款31,0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0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于猛向本院申请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