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宋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