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宋某某,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