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福明与顾巧根、张彩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许福明。委托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巧根。被告张彩芬。原告许福明与被告顾巧根、张彩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荣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福明的委托代理人黄昊、被告顾巧根、张彩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福明诉称:原告许福明与被告顾巧根于2013年3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许福明向被告顾巧根供应纺织原料,截至2014年8月15日,经双方结账,被告顾巧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顾巧根结欠原告许福明原料款389844元,月息按照1.3%计算,后被告张彩芬仅于2014年12月5日支付了40000元,尚余349844元未支付。两被告也未支付所承诺的利息。被告顾巧根和被告张彩芬为夫妻。请求判令被告顾巧根、被告张彩芬支付货款349844元,并支付利息(以349844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息1.3%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暂计一年为5457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顾巧根、张彩芬共同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无异议。两被告支付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货款。2014年8月15日,双方结算时因被告顾巧根无力支付货款,故同意支付原告许福明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两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原告许福明货款,争取在一年内付清。如果原告许福明同意分期付款,两被告愿意按照原承诺支付相应利息,如果原告许福明不同意分期付款,对利息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许福明与顾巧根自2013年3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许福明向顾巧根供应纺织原料。截至2014年8月15日,许福明与顾巧根结账,顾巧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许福明原料款389844元,月息按照1.3%计算。2014年12月5日,张彩芬的账户内转入40000元到许福明银行账户。另查明,1992年11月4日,许福明、张彩芬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许福明提交的欠条、结婚登记审查结果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许福明与被告顾巧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顾巧根在收到原告许福明的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顾巧根在双方结算时因无力付款而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中承诺支付相应利息,应当理解为被告顾巧根自愿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被告顾巧根在出具欠条后仅由被告张彩芬支付了40000元货款而未偿付全部欠款也未按照承诺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故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顾巧根。原告许福明主张被告顾巧根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其按照约定标准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超过顾巧根的承诺,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巧根、张彩芬为夫妻,本案所涉债务为被告顾巧根与被告沈彩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顾巧根、沈彩芳应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被告顾巧根、张彩芬关于因支付能力不足而要求分期付款的主张未得到原告许福明同意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巧根、张彩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许福明货款349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49844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顾巧根、张彩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3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203元,由被告顾巧根、张彩芬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许福明,原告许福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