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