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松节与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节,丁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46-2号申请执行人:刘松节,男,汉族,怀宁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丁海波,男,汉族,退休人员,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海波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