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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天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天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德州市天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远大厦2号楼2号(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付训光,总经理。被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9层A。法定代表人:姜跃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天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市天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