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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斌,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11070039,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1号8栋2单元301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某天晚上,被告人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交警大队对面路口的路边,贩卖50元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8月10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交警大队对面路口的路边,贩卖了50元海洛因给何某。2、2014年8月11日下午,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了50元海洛因毒品给吸毒人员林某。8月12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100元海洛因给林某。8月13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50元海洛因毒品给林某。2014年8月14日,黄斌在田东县东宁东路被田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46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某天晚上,被告人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交警大队对面路口的路边,贩卖一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得款50元。8月10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交警大队对面路口的路边,贩卖一包海洛因给何某,得款50元。2、2014年8月11日下午,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一包海洛因毒品给吸毒人员林某,得款50元。8月12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100元海洛因给林某,得款100元。8月13日晚上,黄斌在田东县平马镇湿地公园附近,贩卖一包海洛因毒品给林某,得款50元。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斌因吸食毒品在田东县东宁东路被田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46克。次日,被告人黄斌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林某、何某的证言;2、搜查笔录、过秤、抽样笔录;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4、指认照片、照片说明、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6、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田东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7、被告人黄斌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黄斌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斌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4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斌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现根据被告人黄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张钢代理审判员苏北海人民陪审员韦彩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谭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