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文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吴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58号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216-2。法定代表人张泽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公东,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文松,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韩,住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松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文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文松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文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