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78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锡,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