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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78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锡,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