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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岩香囡、玉光和被执行人岩轰、玉旺叫、玉光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香囡,玉光,岩轰,玉旺叫,玉光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岩香囡,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玉光,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岩轰,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玉旺叫,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玉光叫,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人岩香囡、玉光和被执行人岩轰、玉旺叫、玉光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二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岩香囡、玉光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岩轰、玉旺叫、玉光叫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线索及财产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