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月平与刘春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平,刘春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月平,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苗沟村6219号。身份证:412825196612040561。被告刘春长,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平与被告刘春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月平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