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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月平与刘春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平,刘春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刘月平,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苗沟村6219号。身份证:412825196612040561。被告刘春长,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平与被告刘春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月平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