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冬仙、王萍与王萍、张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仙,王萍,张哲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陈冬仙。被告:王萍。被告:张哲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仙与被告王萍、张哲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