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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冬仙、王萍与王萍、张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仙,王萍,张哲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陈冬仙。被告:王萍。被告:张哲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仙与被告王萍、张哲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