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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绍华与吴丰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杨绍华,农民,证件号码422802197401043035。被执行人吴丰旭,农民。本院在执行杨绍华与吴丰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执字第0157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