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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张凤国与于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0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国,于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国。被执行人于洪俊。关于张凤国与于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洪俊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洪俊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的(账号623060880100018****)存款53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