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黄某甲,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黄某乙,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