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09-1号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谭某某。被申请人孙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某某、孙某某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唐某某用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里9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唐某某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