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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翠云与吕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李翠云,女,5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福桩,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婉玉,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召,男,32岁,汉族,司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任国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钰,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云诉被告吕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00元,由原告李翠云承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