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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曾某某(曾用名曾某甲),女,生于1968年1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对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