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曾某某(曾用名曾某甲),女,生于1968年1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对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