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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投资开办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昕媛制衣厂。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因经营不善,被告人王某甲拖欠王某丁、钱某、李某等3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6077元。同年11月1日,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在同年11月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关闭移动电话、逃匿等方式予以逃避,直至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相关部门帮助追回了部分工人工资计人民币30000元并已发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钱某、李某、王某戊、梁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昕媛制衣厂工资欠款清单及领款清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系其亲戚,在其出逃前曾表示过如果其没有能力,工资可以暂时不要的意见,本院认为,相关的被害人并未向司法机关表示过放弃工资的意思,反而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了保留追索劳动报酬权利的意思,被告人王某甲就此所提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6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部分工人工资已追回并发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徐仁奎人民陪审员  韩达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