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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98号原告唐某某,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尤某某,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纳)。审判员  潘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