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清远冠龙纱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冠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川染厂内,组织机构代码43655528-7。法定代表人陈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清远冠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清和大道中3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远冠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宇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