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太仲与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太仲,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太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工,经理。原审被告:孙勇。再审申请人刘太仲因与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终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太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