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强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赵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公司。负责人翟永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强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商初字第1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双方的保险合同不是车辆保险,因此,该案应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保险标物装载机,其保险事故发生地在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