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倪阳生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阳生,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倪阳生,市民。委托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阳生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倪阳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