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隋孟香与于正雷、房建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孟香,于正雷,房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隋孟香。被执行人于正雷。被执行人房建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孟香与被执行人房建凤、于正雷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