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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448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强。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3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战波,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2013年10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建强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永壁西街村西巡逻时发现被害人周某己酒后在村西垃圾点烧垃圾,周建强将火踩灭,后被害人周某己与周建强发生口角,周建强与周某己相互踢打,周建强踹中周某己腹部,后被人拉开。当晚,周某己腹痛入院治疗,10月9日中午12时经治疗无效死亡。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甲证言,2013年10月7日晚上九点钟左右,我们村书记张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弟弟周某己在西北角的垃圾点和周建强吵架,让我把我弟弟劝回家。我××我没在家,让书记把他拉回去就行了。大概晚上10点钟左右,我母亲王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弟弟周某己老××肚子疼,让我带他去医院看看,后来周某己妻子和周某己的连襟把他送到永壁六院做了���检查××看不了,后又被送到和平医院抢救,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我在第二天早晨5点钟左右,到和平医院见到的我弟弟周某己,5点半左右开始手术一直到11点多钟,之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不能讲话,医生××有生命危险,所以我才赶紧报警了。我听周某己的妻子××周某己的伤是和周建强打架时,周建强用脚踹的周某己腹部,周某己的伤是小肠破裂穿孔。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我是永壁西街村支部书记,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钟左右,周建强给我打电话××在村西沙场北侧的垃圾点处,周某己点着了垃圾,他们控制不住,让我过去。我就急忙赶往现场,见到周某己就在周建强他们几个人跟前站着,周建强向我汇报了一下情况,并让我看正在冒烟的纸灰,并上前用脚踩了几下正在冒烟的地方。我一看知道周某己又喝酒了,就劝他回家,但周某己不听,一直在那���着。后我给他哥哥周某甲打电话,让他把他弟弟弄回去,周某甲××他在平山回不来,挂了电话我就让在场的防火队员周某乙去叫他家人。周某乙走后,谁也没注意,周某己突然朝周建强脸上扇了一巴掌,后张某乙和史某上前将周某己拉住,周某己又用脚踹了周建强一脚,这时,周建强上前杵了周某己上半身一拳,周某己就倒在地上了,后周建强又上前踹了周某己几脚,周某戊赶忙上前将周建强劝开,周某己就躺在地上脸朝上不动了。过了一会,周某乙把周某己的母亲和媳妇叫了过来,她们用电动三轮车把周某己拉回去了。过了一会,我们就散了。现场只有周建强动手打了周某己,别人没有动手。2013年10月7日晚上,周建强和周某己发生打架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周某己的哥哥周某甲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周某己在和平医院做手术,我××上班以后去医院走一下,后来8点钟左右我去村委会了,这时周建强在办公室找到我汇报了一下昨晚发生打架的情况,××周建强跟我承认了错误,并且××自己不该用脚踹周某己××完以后就回办公室了。然后我就自己去和平医院看周某己的伤情程度,在路上我向镇领导赵宏汇报了昨晚发生的事情,赵宏××让我去医院回来以后到镇政府汇报情况,然后我就去了和平医院见了周某甲,询问了一下周某己的病情,然后我回来和周建强就去了镇政府找了曹慧庆镇长、人大主席赵宏,口头汇报了昨晚周建强和周某己发生的打架的前因后果,两位领导表示赶紧救人,汇报完了我们就回家了。10月8日下午4点以后,周建强给我打电话××到铜冶派出所××一下昨晚发生打架的事,然后周建强来我家接上我就来了铜冶派出所接受询问,我也不知道派出所有没有通知他去派出所。3、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与我们村的另两名防火队员张某乙、史某到永壁西街村西的垃圾点处歇着,××固定点的防火员周某戊也在,我们正在闲聊,周某己拎着一袋垃圾到垃圾点就点着了火,这时我们村副书记周建强正好从那经过,就上前将火踩灭,并告诉周某己不要点火,周某己××喝多了酒,谁劝也不听,和周建强吵了起来。大家怎么劝,周某己都不听,后周建强就打电话让张某甲过来,过了一会书记张某甲过来了,周建强向张某甲汇报了一下情况,让张某甲看正在冒烟的纸灰,并上前用脚踩了几下正在冒烟的地方。张某甲与周某己是邻居,知道周某己又喝酒了,就劝他回家,但周某己不听,一直在那站着,谁也不注意,周某己突然朝周建强脸上扇了一巴掌,后张某乙和史某上前将周某己拉住,周某己又用脚踹了周建强一脚,这时,周建强上��去打周某己,具体踹在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楚,后张某甲让我去叫周某己的家人,我就走了,过了一会,我把周某己娘和媳妇叫了去,周某己和周建强已经不打了,周某己在地上躺着,他母亲和妻子用电动三轮车把周某己拉了回去。××现场只有周建强动手打了周某己,别人没有动手打周某己。4、证人史某证言证明,我和周某乙、张某乙三人在我们村里负责巡查防火工作,2013年10月7日晚上8点多钟,我们走到村西北角的垃圾点时,我们和负责垃圾点的周某戊在一块聊天,这时看见周某己拎着一袋垃圾出来往垃圾点扔,并且周某己还点着了垃圾,我们四个人就往垃圾点走,这时我们村副书记周建强正好路过此处,看见周某己点火了,周建强就××周某己谁让你点火的,赶紧弄灭了,我们四个人这时也到了跟前都××周某己不该点火,接着周建强就把火踩灭了,周某己不服,又要拿火机点火,我们就拽周某己不让他点,并且还劝他不要点火,周建强××他要再点火就报警了,这时不知是谁通知的村书记张某甲就来了,我们一起劝周某己,后来我听周某乙、张某乙××周某己先打了周建强的脸一巴掌,俩人就争执起来,互相往跟前凑想要打架,我就赶紧拉住周建强,周建强就用脚踹了周某己屁股一脚,周某己侧倒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脸和正身朝北,我就赶紧又拉住周建强,周某己这时又起来提了提裤子平躺在了地上,这时周某己的媳妇就来叫周某己回家,他家里来人了我们就往远处走了。××就周某己与周建强动手了,别人没有动手,只是拉架。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0月7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史某、周某乙、周某戊四人在周某戊负责的西北角垃圾点集合以后,周某己拎着一袋子垃圾扔在垃圾点上,并��着了,我们就赶紧往前走,这时我们村副书记周建强正好路过看见周某己点火,紧接着周某乙就喊“周某己你怎么点火”,这时周建强就把火踩灭了,我们到了跟前,就劝周某己,周某己骂周建强,我把周某己拽着往家走,马上到他家的时候,周某己挣脱开我又往回跑,我就赶紧追,我看见周某己跑回垃圾点后又跟周建强发生争吵,这时我们村的书记张某甲就到了现场,张某甲也劝周某己别闹了,后来周某己打了周建强一巴掌,紧接着又踢了周建强一脚,周建强就上去抓住周某己的头发,俩人就在一块撕扯,人们就拉架,我就赶紧到周某己家叫他母亲,我叫了几声没有回音,就又返回垃圾点了,我看见周某己半坐在地上(屁股坐在地上双手在后边支撑着身体),嘴里还喊叫着跟周建强没完,这时东边有一群年轻人因为在大街上撒尿开始吵架,我就赶紧与周某乙过去看那边的情况,垃圾点这边情况我就不知道了。返回时周某己已不在那了。××就周某己与周建强动手了,别人没有动手。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2013年10月7日晚21时左右,我在永壁西街西北角的垃圾点守着不让人们点火,我××在垃圾点南边沙场小屋看电视,听见外边有人争吵,我就从屋里出来,看见张某乙正在劝周某己回家,张某乙连劝带拽把周某己弄到南边家的方向,后周某己又返回来扇了周建强脸部一巴掌,周建强就火了,周建强就拳打脚踢周某己,周建强拳打的周某己的胸部,脚踢周某己下半身,周某己没有还手,后来周某己被打倒在地,我一看这种情况非常害怕没敢上去硬拉周建强,有别人拉周建强但拉不住,周建强又上去用脚踢和踹周某己肚子部位,踹踢了五、六脚,人们这时就把周建强拉开了,这时周某己自己起来了,周建强又上去正踹��周某己肚子一脚,把周某己的裤子踹的掉下来,周某己自己又把裤子提起来后倒在地上,搂着肚子,我去拉周某己让他起来,周某己××起不来,肚子疼得不行,后来周某乙叫来周某己妻子和母亲把周某己弄走了。××就周某己和周建强两人动手打架了,没有别人动手。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我是周某己妻子,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多钟,我婆婆王某甲给我××周某己在外边和周建强生气呢,让我去把周某己弄回来,我××我不去我嫌丢人,后来我婆婆给我哥周某甲打电话,我哥××在平山回不来。后我就出去了,我出去后看见张某甲、周建强、周某乙、史某、张某乙几个人在垃圾点南边路西的马路台阶边站着,我丈夫周某己在垃圾点南边路西的马路上躺着,我过去让我丈夫扶着我回家,他××他站不起来,后我就回家骑上三轮车和我婆婆把我丈夫拉回家,后周���己××肚子疼,并××周建强踹他的肩膀和肚子了,××我也没当回事就认为他喝多了。之后他总××肚子疼,我就拉着他去诊所看病,医生××他意识清楚不用看,回家喝水就行。在回去的路上,周某己还是××肚子疼,我就给我姐姐和姐夫打电话让他们来我家,我们一同去永壁六院,医生××看不了,帮周某己打了一针止疼针,让我们去大医院并帮我们打了120,后我们去了和平医院治疗,8号早晨医生确诊××我丈夫的肠子破了,需要手术。大概中午11点做完手术后直接进了重症监护室,10月9日中午我丈夫死亡。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0月7日晚上,周某乙在我家楼前喊我,对我××我儿子周某己在外面和周建强生气呢,让我去把他弄回来。我就让我儿媳王某乙去把周某己弄回来,王某乙××不去,丢人。我就给我大儿子周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儿,周某甲×��在平山回不来,我又让王某乙去把周某己弄回来。然后王某乙就去了,我在窗户上看后边的垃圾点东边有人打架,我也就出去了,我到那儿以后看见周某己躺在垃圾点南边二米左右的马路上,头朝西,脚朝东,我××周某己你又喝多了,周某己跟我××:“娘,你救救我,等我好了,我和周建强没完。”后我儿媳王某乙推着三轮车就来了,我和我儿媳王某乙还有一个邻居把周某己抬到三轮车上躺着,然后推着三轮车往家走,在大门口有一个邻居帮我和王某乙把三轮车推到了大门底下,周某己××他肚子疼,让我救救他,王某乙问他打架了没有,周某己××周建强踹他的肚子和肩膀了,然后我骑着电三轮车拉着王某乙,周某己去了诊所,诊所的周某丙××周某己意识清醒回家喝水多点就行了,我们往回走。后来王某乙叫来她姐姐、姐夫三人把周某己送医院,我就没有跟着去���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9、证人周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10月7日晚上,周某己的母亲王某甲和周某己的媳妇用三轮车推着周某己来到我的诊所门口,××周某己没有下车,周某己的母亲王某甲××:“辉辉喝了酒,还和别人打架了,给输输液吧。”我××喝了酒多喝点水,我出去看见周某己躺在三轮车上,我××不行你们去别的医院吧,然后他们就走了。10、证人兰某(系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医生)证言证明,2013年10月8日凌晨,有一个男子进来敲门××有一人喝酒喝醉了肚子疼,让我给他打一针,我××让他们把病人抬到屋里检查一下,他们家属××喝醉了,个子大,又胖,弄不动,让我到外面三轮车上就诊,我就出去了。××病人躺在三轮车上,我一摸他的肚子,病人疼的厉害,我就立即给他测血压,我问病人家属病人平时血压情况,病人家属××病人有高血压,我考虑病人病情严重应立即转院,我通知总值班拨打120立即转院,家属要求给他打一针回家睡一觉就好了,我给病人打了一针止痛的针,我××不行转院吧,在我的催促下,病人及其家属才上车去了和平医院。11、证人刘某(系石家庄市白求恩和平医院医生)证言证明,2013年10月8日5点多钟,我接到急诊科的通知让我对一名叫周某己的病人进行会诊,会诊考虑小肠穿孔转来我科住院,上午8点多钟开始手术一直到10点多钟结束后到我院重症监护室,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死亡。12、证人周某丁证言,我是鹿泉区铜冶镇永壁西街村民,2013年10月8日5点左右,我和本村村民谷某一起准备去永壁西街村北他家肉店,我们俩人走到小区收费处的时候,正好碰见周建强开车过来了,我就拦住周建强问他:“你去干什么?”周建强××:“为了大队防火的事,昨天跟别人打了一架,现在去村里找俩人一起去派出所××××这个事。”然后我就让周建强把我和谷某捎到文朝肉店。××车上就周建强自己,后来走到小区门口时,周建强接了一个电话,不知道谁给他打的电话,周建强光××了一句:“知道了。”挂了电话以后周建强自言自语的××:“分局这么快就给我打电话了”,后来我和谷某到了文朝肉店就下车了,然后周建强就去村里拉人去了。13、证人谷某证言,我是鹿泉区铜冶镇永壁西街村民,2013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本村村民周某丁一块下楼到永壁西街村北我家的肉铺店,当我俩走到物业收费处的时候,正好碰见周建强开车过来,周某丁问周建强去干什么,周建强××:“昨天和别人打了一架,去铜冶分局把这个事××××去,我这会儿先去村里拉俩人一起去。”后周某丁××我们两人要到永���西街村北我家的肉铺店趁一下他的车,后我们就上了周建强的车,当我们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周建强接了一个电话,我不知道是谁给他打的,周建强就××了一句:“一会就到分局。”然后我和周某丁坐到永壁西街村北我家的肉铺店后就下车了,然后他就去村里接人了。14、被告人周建强供述,我是鹿泉区铜冶镇永壁西街村支部副书记,在我们村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在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期间,我与我们村的史某、张某乙、周某乙、周某戊负责我们村的防火巡查工作。2013年10月7日晚上将近9点左右,我巡逻到我村村西口时,发现周某己正在垃圾点点火,我用脚把火踩灭了,为此周某己开始骂我,另外三名防火员周某乙、史某、张某乙就劝周某己,但是周某己不听劝,我就给我们村书记张某甲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此事,书记过来后劝周某己,但他不听,这时���某乙就拽着周某己往家走,但时间不长,周某己又返回垃圾点还要点火。我××周某己要敢点火,我就报警。我××完,周某己就扇了我脸一巴掌,踢了我肚子一脚,这时我就起火了,我就想上去扇周某己的脸,但是没有扇到。后来我用拳头打他上半身被人拉住没有打到,我就用脚踹了周某己的大腿一脚,后来我又用脚踹了他肚子一脚,这时我们俩人被人拉开,但是周某己还是骂我,我就又上去踹了他一脚,周某己前倒在了地上。他又翻过身来面部朝上躺,这时我又上去踹了周某己两脚,踹在周某己的下半身,胸部以下,大腿根部以上,肚子那一片,我就上去用左手抓住他的脖领子,右手扶他头让他起来,他不起来,后有人把我拉开了。这时周某己自己站起来,我看见他起来了就又上去踹了他肚子一脚,这时别人把我拉到一边去了。后周某己被他母亲和妻子用三轮车拉走了。××周某己喝酒了,××话跟平时不一样。除了我打周某己,别人没跟他发生肢体接触。2013年10月8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下楼开车准备去派出所,我听××对方报案了,我开车快走到小区大门口的时候,碰见我村的周某丁,谷某两人,周某丁问我去哪儿,我××昨晚因为防火跟人打了一架,现在去铜冶派出所××一下这件事,后我问他们去哪儿,他们××去谷某家的肉店,后我××拉他们一段,他们就上了车。我刚出小区门口,这时梁立斌(派出所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问我昨天是否跟别人生气了,我××:“是”。然后我××在电话里××不清,我这会儿正准备去拉防火的几个人往他们那里走。这时梁立斌××:“去吧”。之后就挂了电话,后我在六院西门处放下周某丁、谷某两个人,就去西街村找防火的人,然后拉上他们去了铜冶派出所。15、鹿泉公安局现��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6、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尸检字(2013)1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周某己系被人以钝性外力作用致空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河北省人民医院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书第(A0076)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书载明:周某己系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石家市卫生局文件石卫医字(2004)30号文件载明:准予河北省人民医院作为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17、鹿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泉市重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的通知及鹿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控的通知。18、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19、中共铜冶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周建强于2008年12月当选为支部委��,2010年6月以来一直担任永壁西街村党支部副书记,分管党务、秘书、安全生产工作。20、鹿泉市铜冶镇人民政府、鹿泉市铜冶镇永壁西街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出具的证明载明:2013年在治理大气污染和秸秆焚烧工作中,周建强负责秸秆焚烧工作,检查和监督巡逻队工作情况,发现有焚烧秸秆及时制止和劝阻。21、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西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我村村民周建强系我村党支部副书记,主管治保,防火等工作。2013年10月8日上午,周建强找到村支部书记张某甲报告了,10月7日晚在执行防火任务时发现村民周某己在垃圾点烧垃圾,周建强制止无效,周某己搧了周建强一巴掌,周建强用脚踢了周某己两脚的情况。周建强向支部书记张某甲做了深刻检讨,承认自己不应该用脚踢���某己。当天,周建强与村支部书记张某甲向镇领导曹慧庆镇长,赵宏主席,如实供述了周某己受伤的情况,并再三表示自己犯下了大错,请求政府处理,一切后果自己承担。22、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被告人周建强的鹿(铜)传唤字(2013)3070号传唤证。23、被告人周建强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24、被害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被害人死亡通知单等证据附卷作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不应将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尸检字(2013)1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河北省人民医院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书第(A0076)尸体解��病理诊断鉴定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案卷中提交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相关资质、石家庄市卫生局对河北省人民医院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许可,根据相关规定,这些鉴定机构不能向社会接受委托,而公诉机关提交的两份鉴定是侦查机关对相关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不属于社会委托,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建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周某戊、周某乙、史某、张某乙、张某甲均证明看到周建强对周某己实施了殴打行为,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亦载明,周某己系被人以钝性外力作用致空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周建强在与被害人周某己争执过程中对周某己腹部进行殴打,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周某己伤害的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致周某己空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主观上系故意,故对被告人周建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构成过失犯罪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建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周建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建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和传唤证上均显示其是被传唤到案且侦查机关亦未提供周建强系主动投案的到案情况××明;侦查机关调查的证人张某甲、谷某、周某丁的证言虽载明周建强打算到公安机关但在公安机关前四次供述中未能如实陈述用脚踹被害人肚子的主要事实,其在向村党支部、铜冶镇领导陈述内容主要是发生了打架争议,并非表示自己行为已构成犯罪,来主动向基层组织投案。综合上述情节,不应认定周建强的行为构成自首。该案系被害人周某己酒后违规焚烧废物、不听劝阻,并首先殴打被告人周建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被告人周建强平时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事发当天其是在履行上级防火任务时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告人周建强犯罪后亦主动向基层组织承认错误的情形,可对被告人周建强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建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周建强上诉称,被害人死于第三人的可能性没有排除;被害人死于疾病或医疗过错的可能性没有排除;未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原告人谅解;曾提出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鉴定没有被许可。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强犯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