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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利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雪、杨朝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利锋,李晓雪,杨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樊利锋,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南街,居民。被执行人李晓雪,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渭清南路**号飞龙物资站**号。被执行人杨朝晖,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杜康镇杨西窑村。系李晓雪之夫。樊利锋于李晓雪、杨朝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利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1300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624元、执行受理费1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意见案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民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