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牟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董文翔与刘佳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翔,刘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翔。被执行人刘佳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翔与被执行人刘佳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烟牟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