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荣行与张曰竹、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竹林社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行,张曰竹,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竹林社区,张持美,段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44号原告:蒋荣行。被告:张曰竹。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竹林社区。被告:张持美。被告:段霞。原告蒋荣行诉被告张曰竹、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竹林社区、张持美、段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竹林社区,经查无该单位,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荣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