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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张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责人杨山,行长。被告张政,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