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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仕久与李胜奎、张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久,李胜奎,张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王仕久,居民。被告李胜奎,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被告张金凤,其他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久诉被告李胜奎、张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久撤回起诉。诉讼费301元,由原告王仕久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