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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宋红兵、苏珍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宋红兵,苏珍珠,汪景德,司桂英,尤进才,王新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住所地民权县。负责人郭继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宋红兵,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珍珠,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宋红兵之妻。被告汪景德,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司桂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汪景德之妻。被告尤进才,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尤进才之妻。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被告宋红兵、苏珍珠、汪景德、司桂英、尤进才、王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红兵、苏珍珠、汪景德、司桂英、尤进才、王新花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资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红兵、苏珍珠、汪景德、司桂英、尤进才、王新花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