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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丽丽与孙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丽,孙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778号原告:姚丽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朝有。被告:孙海斌。原告姚丽丽与被告孙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