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立强、刘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强,刘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强。被执行人刘玉新。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张立强与刘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玉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立强借款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玉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