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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乃青与陈明华、王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乃青,陈明华,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42-1号申请人白乃青。被执行人陈明华。被执行人王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乃青与被执行人陈明华、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154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