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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引娃、曹凤英、史小朋、史鹏飞、史鹏辉、史燕燕与被执行人黄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引娃,曹凤英,史小朋,史鹏飞,史鹏辉,史燕燕,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引娃,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凤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小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史鹏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史鹏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燕燕,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引娃、曹凤英、史小朋、史鹏飞、史鹏辉、史燕燕与被执行人黄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引娃、曹凤英、史小朋、史鹏飞、史鹏辉、史燕燕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济损失59500.1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斌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陕西庄里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斌无银行存款、商品房产权、工商投资和车辆登记信息,五一路社区居委会也证明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通告了执行情况,并给予法律释明,建议其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刘引娃、曹凤英、史小朋、史鹏飞、史鹏辉、史燕燕同意按照陕政发(2008)10号文件的精神,在领取涉法涉诉救助资金50000元后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向本院递交救助申请。本院在上报救助申请后,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本案救助资金落实到位。本院遂通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6月4日恢复本案执行,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司法救助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息诉罢访承诺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徐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