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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远方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继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远方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继东,唐昕,刘春梅,徐宝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58号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赵俊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传盛,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春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方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继东,。被告:唐昕,。被告:刘春梅。被告:徐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方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继东、唐昕、刘春梅、徐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由于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59号案件原、被告、案由均一致,请求合并审理,并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本案已经并入本院正在审理的案号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59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故原告撤诉之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17元,并入(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959号案件的受理费之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